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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君:还给“农民工”合体的称谓

时间:2006-11-29 22:01:50 来源:三农中国 作者:艾君 阅读1975次
 

【名正才能言顺,还给“农民工”本来的面目和给其合体的称谓,职能部门才能真正解决在维权、服务等方面面临的棘手问题。称谓变了,身份也会自然变化,不仅给政府精兵简政了,给财政节约了科研、送温暖等额外开支了,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和谐、社会分工带来了春天,何乐而不为呢?】

艾君:还给“农民工”合体的称谓

□艾君/文

又近岁末年关,自然想到了“农民工”。

相关“农民工”问题的报道或许不久也会成为媒体的视点:“民工潮”到了,“民工专列” 准备就绪,“民工维权”大有改善,“民工状况不容乐观”的蓝皮书报告发布了……

这种集中宣传报道的作用如何笔者在此不做评述。

不过近来有喜事传出,从传媒获悉,有些地区政府部门为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农民工”一词正名,读后颇感兴趣。如,西安市雁塔区委、区政府要求对“外来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农民工”等称谓统一规范为“新市民”,该区并出台了具体办法。从改称谓入手到实实在在的援助政策出台,读后拍手叫好。在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抛弃了“农民工”的称谓,统称“外来务工人员”等等,尽管“外来”用得略显欠缺,但屏蔽“农民工”一词,并出台政策规定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整体参保的农民工已与城镇职工一样,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令人欣慰。

近几年来,“农民工”问题已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重视和关注,中央以及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条文,对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样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明确“农民工”和城市其他职工一样,都是劳动者,理应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其称谓“名不正,言不顺”,地位卑微,难以融入城市,在人们眼里他们是最弱势的群体的代表,没有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探其地位卑微的根源来自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意识,导致在名称称谓上也自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歧视性用语导致“农民工”身份的贬值,身份的歧视。像济南农民工参保医院单列惹争议事件就是例证,类似状况在其他城市也屡见不鲜。例如,在北京街头有些执法者对待商贩的态度,就不同于“坐地户”的态度。笔者常在北京一些外地人集中区目睹到城管大队的有的公职人员以违规为名对做小买卖的“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没收货物,且不给任何没收收据凭证等霸道行为,也经常会看到小商贩们稍有争辩则会遭到城管大队个别不冷静者的拳打脚踢的粗暴野蛮的执法场面。

自古社会分工的不同,人划出不同阶层和三六九等。官与民对,民伴官生;农民种地,工人做工,商行于市,卿治于府……但除了奴隶社会中身份、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和地位永恒不变,其它任何社会劳动者的属性、身份会时而变化也。

眼下“农民工”一词的出笼是个值得思考的社会问题。其概念存在语法和词义的错误并带有明显的歧视含义[笔者在以前的文章里已经多次探讨、指出和呼吁过],那么如果像现在这样把农民进城做工有区于其他劳动者冠以“农民工”的头衔,由此看来,那么我们城里的工人下乡种田是否该叫“工人农”了呢?岂不贻笑大方吗?

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许多文件已经规定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都是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然而在与时俱进、改革开放的今天,一些拿科研费度日子的专家们却发明了一个词不达意“农民工”的概念,等于给社会问题的解决泼上冷水,给政府的决策提供错误的引导。工转兵、兵转农、农转学、学转商……等等在任何国家、社会都属于正常的职业转换,进哪家的庙自然就入了那家的门、就念那家的经。入佛门、入道门纯属个人自愿选择,何必再对此划分归类,来个身份鉴定啊。如此看来,是否还要为此去查五代做个界定,看看其老祖宗的身份是老地主、还是老雇农出身呢?这都是文革政审的遗风在一些学者身上的复燃啊!

纵观近几年我们有的文件、领导讲话,一些新闻用语常会出现“农民意识”、“小农思想”、“农民食品”、“打工者”等带有明显歧视性用语。这些歧视性用语在生活中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歧视性称谓用语不改,政策法规再多,也难从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卑微的“草根阶层”位置就会持久存在。

词语是一种文化现象,带有一定的文化含义。含有某种成见、偏见或歧视意义的用语不是先进文化的理念用词的体现,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据悉,在海外一些组织用语是很讲究的。如美联社,在它供内部人员参考的手册中就主张“俚语以少用为妙”。那些歧视性、侮辱性的俚语,像称警察为cops,称水手为gobs,称意大利人为wops等用语更是严禁使用。在西方国家,由于用语不慎而招致麻烦的媒介行为也时而有之。如,在女权运动的促进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过去男性中心意识较强的词汇改为中性的了,如以chairperson代替chairman等等。

也许中国的语言太丰富,眨眼功夫就会编出一大筐。看,一会儿称“打工”、一会儿叫“打工仔”,一会喊“保姆”,一会又发明个“农民工”等等。生活中以地位名分去论高低的词汇也是司空见惯,你我平起平坐那不行,这是国人典型的虚伪本质作怪。别小看一个词的作用,词汇发明不当会给政府出难题添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连锁问题的反应。以上这些词语的出笼以及与其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不仅明显违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也背离了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伤害了一些社会成员的尊严,不是和谐社会思想和理念的体现,应该废弃。

眼下改掉“农民工”称谓,将之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通过为农民工正名,使之尽快享受到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这是这是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等许多社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吁。

毋庸讳言,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从消除歧视入手,从改称谓做起。废除“农民工”这一类带有歧视性称呼,让他们的称谓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以前笔者也就此问题撰文指出,农业只是一种产业,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农民这种职业的剩余劳动力即为待业,农民中的有思想、有学识、有爱好追求者,他们有权力选择不为农去寻找到自己合适的职业,可能在城市,也可能在村中其他行业。这仅仅是从农民这种职业“跳槽”到其他产业的从业者,职业决定属性和身份的称谓,不是属性决定职业。因此,去掉不合体的“农民工”的称谓,规范到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的称谓中,可以完全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是一部广义法律,其中也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国无二法,既然敢承认“农民工”属于劳动者,难道还要去制定一部《劳动二法》吗?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已经抛弃了许多旧时社会对妇女“男尊女卑”、“丫鬟”、“臭娘们”、“贱人”、“婊子”、“褥子”、“寡妇脸”等成见、偏见或歧视性用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同样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一词还要用多久?

名正才能言顺,还给“农民工”本来的面目和给其合体的称谓,职能部门才能真正解决在维权、服务等方面面临的棘手问题。称谓变了,身份也会自然变化,不仅给政府精兵简政了,给财政节约了科研、送温暖等额外开支了,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和谐、社会分工带来了春天,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多次呼吁,“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之道,根本在于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实行全国统筹一致的社保体系,禁止不合理的地方“土政策”的泛滥,依法办事,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包括农村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各项政治和经济权利,才能从根本解决不合理的地方法规制造出的 “农民工”问题和现象。

笔者早预言在不远的将来“农民工”一词就会失去其社会意义。
(艾君/文,作者系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博览》杂志副主编、中国特产报社编委会委员、社会问题评论家。2006年11月21日于天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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